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1号)的精神,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此项工作由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和天津市融创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具体承办,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级别 |
申报条件 |
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1.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
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本科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含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6年以上。
5.本职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8年以上。
6.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0年以上。 |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国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人力资源管理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1.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